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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终2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与任振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任振田,张显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民终2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大明街南段宝山路西。负责人陈海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有为,现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振田,现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显庆,现住赤峰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振田、张显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8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有为,被上诉人任振田,被上诉人张显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5年11月20日,张显庆驾驶×××号小轿车与仁济泽驾驶的任振田所有的×××号出租车在红山区卫星路相撞,造成任振田的×××号出租车受损。此次事故经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显庆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显庆驾驶的×××号小轿车在太平洋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三者险限额为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任振田的×××号出租车受损后,因维修停运4天。根据任振田的申请,法院委托赤峰正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的日营运损失进行了评估,结论为,车辆的日营运损失为420元,任振田支付了鉴定费1500元。任振田的车辆维修费用太平洋财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了1372元。原审认为,张显庆驾驶×××号小轿车与仁济泽驾驶的任振田所有的×××号出租车在红山区卫星路相撞,造成任振田的×××号出租车受损,此次事故经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显庆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张显庆驾驶的×××号小轿车在太平洋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三者险限额为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太平洋财险公司应对因此次事故给任振田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进行赔偿。任振田合理经济损失数额未超过保险限额,张显庆不负赔偿责任。任振田请求的停运损失的计算方法及数额,符合相关规定,为合理经济损失。太平洋财险公司辩称的停运损失不在其赔偿范围的答辩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任振田停运损失1680元(420元/天×4天)。二、驳回任振田对张显庆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上诉理由为:依照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的约定,车辆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上诉人已履行提示、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应由冯聪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应驳回被上诉人任振田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被上诉人答辩服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直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本案中被上诉人任振田的营运车辆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损坏的事实清楚,对于任振田的车辆停运的财产损失,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张显庆所驾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投保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称本案的车辆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属于保险人免责范围,因上诉人提交的客户告知单系格式条款,不能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上诉人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所涉及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作出明确解释,使其明确了该条款的真实含意和法律后果,从而做出选择,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上诉人所承担的系保险责任而非侵权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邮寄费60元,由各方当事人各自负担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黄树华代理审判员  姚美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云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