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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4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凤姝诉被告阎东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姝,阎东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4014号原告:李凤姝。被告:阎东威。本院审理的原告李凤姝诉被告阎东威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宝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