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2刑更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4)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鹏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刑更10号罪犯冯鹏(曾用名冯文明,绰号“老孙”),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08年4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6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5月22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本院作出了(2014)台临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冯鹏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临海市司法局于2016年8月17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冯鹏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冯鹏在社区矫正期间分别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行政拘留。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冯鹏严重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冯鹏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了(2014)台临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冯鹏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为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016年1月15日罪犯冯鹏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并收缴赌资人民币六千七百五十五元;2016年8月10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上述事实,有本院(2014)台临刑初第18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临海市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临海市社区矫正人员矫正须知、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冯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台临刑初第18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冯鹏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冯鹏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志敏人民陪审员  朱立满人民陪审员  刘志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章永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