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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单小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单小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1617号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镇江市七里甸天桥路时代华府3幢101室。负责人赵国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飞、仲梅,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小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单小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单小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勇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