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2民初4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孙振梅与诸城市实验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梅,诸城市实验中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4304号原告孙振梅。被告诸城市实验中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振梅与被告诸城市实验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振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孙振梅负担。审判员  李海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少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