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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2440号原告张某,男,1984年8月23日生,汉族。被告李某,女,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谷卫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