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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原告肖丽丽与被告钟骅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丽丽,钟骅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1310号原告:肖丽丽,女,23岁,汉族。被告:钟骅谞,男,26岁,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通汇路。原告肖丽丽与被告钟骅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肖丽丽自愿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丽丽撤诉。本案依法征收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肖丽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莉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