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卢乃贵与被告何小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乃贵,何小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民初2640号原告:卢乃贵,男,1967年5月6日生,汉族。被告:何小骏,男,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原告卢乃贵与被告何小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邹建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卢乃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小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乃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购房款3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1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原告将一套拆迁安置房转让给被告。2015年5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购房款35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份,承诺房产证办好时全部给付,现房产证已经办理完毕,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被告何小骏未答辩,庭后被告表示其所出具的欠条系按照原告的要求出具的,不同意给付该款项。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5日,原告卢乃贵将坐落于六合区四柳村地块拆迁安置房转让给被告何小骏,转让价格为320500元,并于签订协议当天支付房款现金310000元(含110000元放票款)。2015年5月21日,被告何小骏以何小建的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何小建欠卢乃贵房款3万伍仟元(35000)整最迟办房产证时交清何小建2015.5.21”。被告何小骏出具欠条后,已经将相关房产证件办理完毕,但至今未给付剩余款项。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转让协议、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何小骏购买原告拆迁房屋,下欠房款35000元,约定办房产证时予以交清,现房产证已经办理完毕,被告何小骏仍未给付,现经原告主张,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该笔房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小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乃贵给付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何小骏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5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审 判 员 邹建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传明书 记 员 李 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