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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宋凌云与祝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凌云,祝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71-2号申请执行人宋凌云,男,汉族,1978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被执行人祝愿,女,汉族,1992年7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4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川QK80**号汽车,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出租、出售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让该汽车,不得设置他项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