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1民初523号原告:李某。被告:赵某。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与被告赵某离婚;2、判令婚生女李某甲、李某乙由原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在外务工相识,于2003年1月27日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二女。婚后因性格不合,且不履行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赵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本案原告李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赵某对户口簿、结婚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李某提交的其婚生女李某甲自书证明,没有其签名,本院认定为孤证,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在外务工相识,于2003年1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10月13日生育一女名李某甲,于2008年7月6日生育一女名李某乙,一直由原告父母在麻城照顾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自2013年起,双方因感情原因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李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结婚多年,建立了夫妻感情,虽双方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如能互谅互让,能够和好,故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 辉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承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