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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2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磊、杨易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王磊,杨易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2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王磊,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苑路安居工程1号区*号楼***室。被执行人杨易佳,女,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苑路安居工程1号区*号楼***室。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磊、杨易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1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诉讼费18366元被执行人王磊已归还5000元,剩余13366元由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承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15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