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6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家辉何某某与何国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家辉何某某,何国华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6310号原告:何家辉何某某,男,汉族,1969年8月13日出生,住广西省贺州市八步区。被告:何国华何某某,男,汉族,1959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何家辉何某某与被告何国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6年7月28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何家辉何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家辉何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石 淼代理审判员 封 丽人民陪审员 陈思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念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