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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6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家辉何某某与何国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家辉何某某,何国华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6310号原告:何家辉何某某,男,汉族,1969年8月13日出生,住广西省贺州市八步区。被告:何国华何某某,男,汉族,1959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何家辉何某某与被告何国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6年7月28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何家辉何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家辉何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石 淼代理审判员 封 丽人民陪审员 陈思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念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