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徐华斌与徐连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斌,徐连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1民初3228号原告徐华斌。被告徐连庆。原告徐华斌为与被告徐连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格赢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华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连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华斌诉称,2011年10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15年10月30日前归还,借款按照年息一分半计息,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经过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还款。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7万元(利息按照年息1分半从2011年10月30日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以后利息按上述利率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共计人民币17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的事实。被告徐连庆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本院经审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2011年10月30日,被告徐连庆向原告徐华斌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未归还,被告重写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徐华斌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期从2011年10月到2015年10月30日止,利息按年壹分伍厘计算。/借款人:徐连庆/××/2011年10月30日”。原告已交付借款,被告已支付两个月的利息,另代原告支付了4000元的车辆保险费。本院认为,被告徐连庆向原告徐华斌借款并出具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受合同法调整。被告徐连庆应按约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连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华斌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按年利率15%支付自2011年12月30日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再扣除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连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格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学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