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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丁纪宣、丁广赞与任学明、任朋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学明,任朋朋,任宾宾,丁纪宣,丁广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学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朋朋。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任宾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丁纪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广赞。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利,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学明、任朋朋、任宾宾因与被上诉人丁纪宣、丁广赞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学明、任朋朋、任宾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任学明、任朋朋、任宾宾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任学明、任朋朋、任宾宾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宇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