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民终2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关建与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建,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民终27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建,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逸云,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靳成磊,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关建与被上诉人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宛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关建、被上诉人宛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靳成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关建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工作,上诉人的各项工作由被上诉人指派,工资由被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下属一分公司向上诉人收取了5000元安全押金,给上诉人办理了胸卡和准驾卡,足以证明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职工。上诉人的工资是和被上诉人一分公司的管理人员协商好的,并有负责车辆管理的人员支付的,因车辆负责人是被上诉人的管理人员,其支付的工资也就是被上诉人支付的。被上诉人虽然将车辆承包给个人,但上诉人所驾驶的车辆所有权归被上诉人,车辆的相关手续都是被上诉人的。上诉人接受被上诉人的全面管理,包括安全教育、驾驶的车辆、行使的路线、工资报酬等,均是基于劳动管理的目的,被上诉人的内部承包并不影响其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被上诉人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关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判决宛运公司为其缴纳2004年至2013年社会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单位应当承担的部分;判令宛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宛运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04年10月8日,原告关建向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交了5000元安全押金。并为原告办理了胸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至2013年原告在一分公司分别为承包车主马某、姚某、王某等3人驾驶承包车辆,原告的劳动报酬均由承包车车主和原告协商一致,根据原告的出车次数,由承包车车主直接支付给原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9日,营业期限至2018年6月5日,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一分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18日,营业期限为长期,类型为有限责任分公司。该案已经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并作出宛劳仲案字(201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送达原告。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主要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进行分析。原告在一分公司担任承包客运车辆车主的驾驶司机,在此期间,原告的工资由承包车主发放,原告每天的工作时间及工作量不受被告的安排和约束,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直接受承包车主的支配,原、被告双方没有人身上与组织上的从属性。被告收取原告的安全押金、并为其办理了胸卡,仅表明被告作为营运人对营运情况和车辆安全及驾驶人员资格行使监督和管理职责,是被告出于保障营运安全的需要作出,并非是基于劳动管理目的,无法证实原、被告在组织上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从属关系,其请求不予支持。故原告诉请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关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关建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关建在一分公司担任承包客运车辆车主的驾驶司机,工资由承包车主发放,直接受承包车主的支配。宛运公司收取关建的安全押金、并为其办理了胸卡,是对营运情况和车辆安全及驾驶人员资格行使监督和管理职责,同时也是出于保障营运安全的目的作出,并非是基于劳动管理目的。车辆所有权归被上诉人,车辆的相关手续是被上诉人的,并不影响内部承包关系。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在组织上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从属关系,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关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关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洪海审判员 张红彦审判员 李郧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