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6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何玉森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6061号原告:何玉森,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杨彬,男,出生日期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何玉森与被告杨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何玉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玉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洪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