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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6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何玉森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6061号原告:何玉森,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杨彬,男,出生日期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何玉森与被告杨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何玉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玉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洪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