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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19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春华与杭州维瓦科技有限公司、谭梓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华,杭州维瓦科技有限公司,谭梓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9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春华,公司股东。被执行人:杭州维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谭梓骏,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谭梓骏,公司股东。申请执行人李春华与被执行人杭州维瓦科技有限公司、谭梓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994448.6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1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942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