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4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郑道永诉被告梁秀英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道永,梁秀英,薛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107号申请人郑道永,男,涡阳县人。被申请人梁秀英,女,涡阳县人。被申请人薛卫华(已死亡),涡阳县人。原告郑道永诉被告梁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梁秀英、薛卫华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或存款,并已提供郑道永名下车牌号为皖SG****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梁秀英、薛卫华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或存款;二、查封郑道永名下车牌号为皖SG****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继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