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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4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绍兴县涌金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涌金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4868号原告:绍兴县涌金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经济开发区服装园区。法定代表人:周觉明。委托代理人:赵真,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中路***号。负责人:程海彦。委托代理人:虞笔锋,男,系该支公司员工。原告绍兴县涌金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涌金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25元,由原告绍兴县涌金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0566.0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琪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沙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