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2刑初506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2014年3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罚款伍佰元。2016年6月27日因无证驾驶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7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沈丽华,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醉酒驾驶小车在本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与丰和中大道交叉路口被交警查获。后交警将张某某带至江西中寰医院抽血检测酒精含量。经江西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92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异议,后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01mg/100ml。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7月11日转为刑事拘留羁押至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江西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归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本案已先行羁押二十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