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6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沈文惠与王晓东、朱松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文惠,王晓东,朱松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934号申请执行人沈文惠。被执行人王晓东。被执行人朱松青。沈文惠与王晓东、朱松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吴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王晓东、朱松青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沈文惠借款本金12000000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95倍,以本金1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998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5460元,由王晓东、朱松青负担。因王晓东、朱松青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文惠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晓东、朱松青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标的1210546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审理中,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晓东、朱松青名下位于苏州市锦华苑锦邦楼12C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位于苏州市阳光假日新苑60幢904、32号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天邻风景联5幢5-5号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西路27号5幢104室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福苑25幢2室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上述房屋均设有抵押。被执行人王晓东、朱松青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情况无异议,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 敏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 范志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