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辖终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信义玻璃(天津)有限公司与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义玻璃(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振兴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桂奋,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义玻璃(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广源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李贤义,董事长。上诉人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义玻璃(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53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被上诉人信义玻璃(天津)有限公司据以起诉的《组件销售合同》中约定发生争执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以上约定管辖条款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信义玻璃(天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广源道北侧,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云玲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