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赵涛与成都万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涛,成都万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4民初1997号原告赵涛,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成都万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现代工业港南片区。法定代表人张强。委托代理人杨永富,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涛与被告成都万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万泉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刚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涛,被告成都万泉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永富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涛诉称,2013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铺一间,面积85.62平方米,被告应在2015年10月30日前办理房产证,但至今被告未办理房产证。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办理房产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成都万泉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该项目情况特殊,被告也在积极办理相关事宜。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郫县三道堰镇八步桥村“万泉.阳光华庭”2幢1层1号商业房,面积85.62平方米,总价564216元,约定在2014年10月30日前交房,并在交房后365个工作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了全部房款。2015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原告向被告缴纳了契税、维修基金等税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合同及附件、收据、营业执照、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按照双方约定,被告应在交房后365个工作日内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现已超过该期限,原告主张被告办理房产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万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赵涛办理郫县三道堰镇八步桥村“万泉.阳光华庭”2幢1层1号商业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成都万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刚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天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