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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9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张焕淼、施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张焕淼,施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9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黄红兵,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洁清,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焕淼。被执行人:施华明。本院在执行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张焕淼、施华明(2016)浙0282民初319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9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张焕淼、施华明不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