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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刑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于英河犯贪污罪、受贿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英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刑终31号抗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英河,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2015年3月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2016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夏清华,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英河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5)威高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英河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指控被告人于英河犯受贿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于英河不服,以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于英河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威高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丽娟审 判 员  牛建军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佳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