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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执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周全成与王君伟、王君洪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全成,王君伟,王君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执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全成,男,汉族,1970年8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王君伟,男,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王君洪,男,汉族,1970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资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周全成申请执行王君伟、王君洪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2016年7月6日,本院向二被执行人王君伟、王君洪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王君伟、王君洪向申请执行人周全成支付股权转让款1300万元及违约金,但二被执行人王君伟、王君洪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先后查询了成都市房管局、成都市车辆管理所、相关商业银行、国土资源局及工商、民政等部门,本案涉及调查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有:1、审理中查封了王君伟所持有的在四川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的股权;四川四道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的股权、四川四道风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50℅的股权;2、审理中查封了王君洪所持有的在四川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的股权;3、扣划了王君洪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8000元,收执行费2000元);4、查封了王君伟所有的车辆(号牌号码及品牌分别为:川AVC9**、品牌:标致;川A896**、品牌:上海别克;川AE9S**、品牌:别克牌)3辆。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周全成的意见,周全成认为对以上查封的车辆及股权等财产的处置对其没有益处,不要求本院对查封的车辆及股权等财产予以处置。同时,申请执行人周全成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忠富审判员  杨承杰审判员  王晓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