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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5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荆某某与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5218号原告:荆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苏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荆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荆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荆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荆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