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5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荆某某与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5218号原告:荆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苏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荆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荆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荆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荆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