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4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曾福娣与张远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福娣,张远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924号原告曾福娣,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龚文勇,广东荣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远辉,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曾琼霖,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福娣诉被告张远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福娣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福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学武代理审判员 李雪莹人民陪审员 刘汉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嘉琦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