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永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永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697号申请执行人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一段86号25楼单元。负责人孔庆翔。被执行人四川永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资阳市大千路C段食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永红。关于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永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4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四川永鑫农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66号2栋29楼2902号办公楼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将被执行人四川永鑫农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66号2栋29楼2901号办公楼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