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执6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郑祥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郑祥清,陈兆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6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新华南路325号,组织机构代码:751917493。代表人:许萍。被执行人:郑祥清,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陈兆宝,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嘉平商初字第992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216412.5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以(2016)浙0482执67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郑祥清名下的位于嘉兴港区杭州湾钢贸城1幢10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郑祥清所有的位于嘉兴港区杭州湾钢贸城1幢10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明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