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洪鑫潮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小营盘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洪鑫潮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小营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93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洪鑫潮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小营盘村村南。法定代表人孙学岺,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小营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小营盘村。负责人李维珍,主任。本院在执行天津洪鑫潮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小营盘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已被查封,等候提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晓勇审判员 李春祥审判员 李相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