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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金双诉被告郭帮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双,郭帮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1603号原告赵金双,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街。被告郭帮群,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双诉被告郭帮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双于2016年8月22日以与被告郭帮群自行合解为由,特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缴600.00元减半收取300.00元由原告赵金双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卓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