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催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无锡市双灵电器厂、许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双灵电器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2民催50号申请人:无锡市双灵电器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洛社镇花苑村。法定代表人许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建兴,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无锡市双灵电器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0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6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无锡市双灵电器厂持有的号码1030005225624262,票面金额12416元,出票人常州常发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无锡市双灵电器厂的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武进支行营业部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双灵电器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双灵电器厂负担。审判长 朱杏玉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