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张爱芳与商丘市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芳,商丘市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29号申请执行人张爱芳,女,汉族,1963年4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商丘市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法定代表人蔡士荣,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龙路18号温州。法定代表人蔡士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爱芳申请执行商丘市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执行中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抵偿了部分债务,下余部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代理审判员 朱俊锋代理审判员 乔玉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笃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