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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3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军,王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3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军。被执行人:王小军。申请执行人李海军诉被执行人王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崇信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3民初34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由被执行人王小军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海军案件款5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上述共计505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迟迟不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工资存款账户,有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小军在银行的账户存款至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宁审 判 员  李军杰助理审判员  陈巧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