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邹建飞与孙琦玉、王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建飞,孙琦玉,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596号申请执行人:邹建飞,男,汉族。被执行人:孙琦玉,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丽,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建飞与被执行人孙琦玉、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琦玉、王丽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财产暂不能变现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修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