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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民辖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欠水与江西安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巫小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安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欠水,巫小敏,张核块,刘猪仔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签发:审核:拟稿单位:立案庭拟稿人: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民辖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安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南环路5号。法定代表人:阳梅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欠水。原审被告:巫小敏。原审被告:张核块。原审被告:刘猪仔。上诉人江西安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欠水、原审被告巫小敏、原审被告张核块、原审被告刘猪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6)赣0502民初7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西安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此案发包方为江西安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方即施工方为李欠水,巫小敏、张核块、刘猪仔与本案不具有利害关系。上诉人与巫小敏、张核块、刘猪仔不存在挂靠的客观事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将案件移送至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或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湖北省嘉鱼县,应由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6)赣0502民初78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勇代理审判员  蒋欢代理审判员  宁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