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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廷珍与陈传德、刘桂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廷珍,陈传德,刘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3执947号申请执行人:李廷珍。被执行人:陈传德。被执行人:刘桂华。本院在执行李廷珍与陈传德和刘桂华债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传德位于田区惠利花园城中都华府56栋106室(权证号:09034076)的房产和刘桂华位于田区洞山街道山水居小区37栋(现45栋)301室(权证号:09003158)的房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雪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