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625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59083681。法定代表人黄向荣。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146211468。法定代表人周雪峰。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金东商初字第01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合计1079682.50元及2015年11月25日后的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