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郑之青、郭羽双与郭兴勇、梅小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之青,郭羽双,郭兴勇,梅小玲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433号原告:郑之青。法定代理人:郭羽双,系原告郑之青之女。原告:郭羽双。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江,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郭兴勇。被告:梅小玲。委托代理人:梅劲松,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郑之青、郭羽双与被告郭兴勇、梅小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郑之青、郭羽双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之青、郭羽双以被告梅小玲对原告郑之青的监护人提出异议,待原告郑之青的监护人重新指定后再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之青、郭羽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郑之青、郭羽双负担。审 判 长 王玉娥审 判 员 向丰军人民陪审员 李何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