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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6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刘富敏与重庆市万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敏,重庆市万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6936号原告:刘富敏,女,汉族,1965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万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津区几江滨江西段点金苑5-1-1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1441-7。法定代表人:王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刘富敏与重庆市万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富敏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富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富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刘富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