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田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2987号原告田某,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郑某,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