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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田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2987号原告田某,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郑某,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