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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02刑初214号appoin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6月2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黎桂双,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公诉刑诉(2016)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黎桂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在钦州港家园网吧上网下机时,在该网吧看见被害人潘某甲,被告人黄某因看色情网吧产生抚摸潘的念头,便尾随潘某甲去到钦州港××路百川书店门前,从背后伸手抱潘某甲欲抚摸潘某乙,遭到潘某甲的反抗后,被告人黄某将潘推倒在地,致使潘某甲左侧枕骨骨折;左侧后枕顶部头皮血肿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某甲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黄某因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于2016年6月1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调取证据清单、CT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辩认笔录、被告人黄某辩认案发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归案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人口信息、证人黎某、欧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潘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在庭审中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茅丛绿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世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