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漳平市供电有限公司与漳平市名强石料场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福建漳平市供电有限公司,漳平市名强石料场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1417号原告:国网福建漳平市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和平南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7796172148。法定代表人:高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绿艳,女,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漳平市名强石料场,住所地漳平市西园乡丁坂村。投资人:林湘平。原告国网福建漳平市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平市名强石料场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国网福建漳平市供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国网福建漳平市供电有限公司以漳平市名强石料场已经支付了拖欠的电费和违约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国网福建漳平市供电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网福建漳平市供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计183元,由国网福建漳平市供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海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洁(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