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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瑞杰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杰,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931号原告张瑞杰,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职务总经理。被告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红岗村(创业服务中心11楼)。法定代表人张雱,职务执行董事。原告张瑞杰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瑞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瑞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瑞杰负担。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刘亚峰审 判 员  和晓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崔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