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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夏才军、王红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才军,王红燕,黄大伟,陈朝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606号申请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富康路*号。法定代表人唐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夏才军。被执行人王红燕。被执行人黄大伟。被执行人陈朝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夏才军、王红燕、黄大伟、陈朝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黄大伟名下的一台车辆进行查封,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扣押;对所有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进行查询,目前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开民初字02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