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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264号原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永军,天长市大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农民。原告吴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徐某现下落不��,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万唐仓代理审判员  乔福香人民陪审员  李志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庆和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