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3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朝阳支行与张国庆、宋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朝阳支行,张国庆,宋杰,江苏锦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3执341号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朝阳支行,住所地无锡市。负责人俞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炜、鲁萍,均系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国庆。被执行人宋杰。委托代理人陈晓伟(受张国庆、宋杰的共同授权委托),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锦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法定代表人李国栋,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宁,该××员工。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朝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国庆、宋杰、江苏锦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扬商初字第0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张国庆、宋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归还江苏银行朝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3916.92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7.5%计算,息随本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现因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新成立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至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国庆、宋杰名下除位于无锡市梅梁新村154-303房产,该房产已被我院查封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彭圣琴、江陈干、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商初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慕锡执行员 尤 祺执行员 张 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