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金芳、胡建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芳,胡建英,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930号申请执行人金芳,女,1962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胡建英,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舒华,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金芳与胡建英、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6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正在评估怕卖中,目前暂无能力履行。截止2016年8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29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案件诉讼费9075元,执行费17233.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9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瑞标审 判 员 朱 敏审 判 员 伍秋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