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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6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中海中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中海中西部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663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9楼,组织机构代码45044505-8。主要负责人:李永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建军,重庆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海中西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78号国际商会大厦4-7。法定代表人:赵邦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中海中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肖风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芮辰 来自